【以案释法——违法建设】案例② | 警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不可取!
时间:2020-06-13来源:未知 作者:acetouzi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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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龙川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房价不断攀升,一些未经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批准、私占土地擅自建造的违法建筑也不断出现,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和市容景观。一定程度上,违法建筑成为了脏乱的源头、纠纷的诱因和安全的隐患。在坚决打赢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中,龙川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尖刀 ”作用,亮剑出鞘,以敢于担当的正气、敢打胜仗的勇气,依法重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捷报频传。
从6月10日起,《龙川发布》微信公众号推出“以案释法——违法建设”系列专栏,通过分析发生在龙川乃至全国各地的违法建设案例,引导广大市民群众增强法制意识,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条例,自觉抵制建设、销售和购买违法建设行为。
今日
推出一起
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权
而触犯法律的案件
这起案例中
犯罪嫌疑人非法转让土地
牟取暴利
侵犯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
案情介绍
2018年1月5日前后,犯罪嫌疑人钟某芹伙同他人,未经批准,多次提议并擅自将位于佗城镇高涧村红三经济合作社李屋门口2.6亩土地(鱼塘),以253万元转让投标方式,给钟某国、郑某、张某华永久性自由支配使用。
2018年3月16日,钟某国、郑某、张某华未经批准,擅自在红三鱼塘位置动工建房,动工期间,在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下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后,仍然继续动工。直至2018年5月11日仍处于在建状态,且己建好十二层的楼房,占地面积647.5平方米,建筑面积7770平方米。
犯罪嫌疑人钟某芹伙同他人未经批准,擅自在红三鱼塘位置建好的楼房。
2019年6月25日,县公安机关对县自然资源局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钟某芹,是佗城镇高涧村红三经济合作社组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规定,钟某芹等人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27日和10月23日被县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法律法规解析
2019年5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06号)及《关于更正(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24号)的规定处理,龙川县自然资源局对钟某国、郑某、张某华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2019年5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龙川县国土资源局对钟某国、郑某、张某华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非法转让土地罪的典型案件
给我们发出了警示
非法建设有风险
建房需谨慎
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陈涛提醒广大市民,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为了牟取暴利,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既侵犯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又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 | 龙川县公安局
原标题:《【以案释法——违法建设】案例② | 警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