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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发布《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6-05-12来源:未知 作者:acetouzi 点击: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民航法》关于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两证合一”的制度安排,坚持“管得住”才能“放得开”的通航发展原则,筑牢商业非运输飞行安全底线,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于2025年6月启动本次规章修订工作。通过全面行业调研、多轮专家研讨,系统吸收近年来通航安全监管实践经验,固化通航安全专项整治与隐患排查的有效做法,形成《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136部),实现从“重许可、轻监管”向“全链条风险管控”的转型

二、修订依据和目标

(一)修订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航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在原《《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6部)的基础上,结合《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和《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部)等现行规章开展修订工作。

(二)修订目标

聚焦“确保两个绝对安全”核心目标,构建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监管体系,强化事前预防与系统治理能力,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通过明确运行标准、细化管理要求、完善监管流程,指导运营人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实现“安全管控有力度、市场发展有空间”的平衡,为通用航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三、主要内容

遵循“基于风险、分类施策、衔接协调、固化创新”原则,配合通航法规体系整体调整,优化规章适用范围与管理逻辑,重点修订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完善运行种类覆盖,填补监管空白。

将新136部规章名称由《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调整为《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新增一般商业飞行和商业训练飞行专项管理要求,将一般商业飞行重新纳入许可管理范畴,明确航空器适用范围、运行手册编制规范,按照经营项目和运行场景,细化具体运行要求,有效缓解原“单证”公司(仅持有经营许可证)安全监管风险,同时将通航训练机构纳入管理范畴,落实《民航法》关于通航训练机构应当取得运营许可证和训练合格证的双重许可要求。

(二)衔接配套规章,优化许可管理。

在同步制定的《经营性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规定》基础上,聚焦商业非运输运行特点,补充运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和运营规范的特殊管理要求,实现“许可程序+运行标准”的制度衔接,构建逻辑闭环的监管体系。

(三)加强空中游览管理,细化场景分类管控要求。

将CCAR-135部中的空中游览飞行纳入新136部统一管理,固化《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咨询通告的实践经验。明确短途与长途空中游览的定义及适用航空器范围,补充飞行规则、高度限制、乘员人数等核心要求,细化运行场地要求,重点规范人口稠密区、水面上空、自然保护区及国家公园等敏感区域的运行要求。

(四)强化高风险作业管控,压实安全责任。

针对农林喷洒、直升机机外载荷、跳伞服务飞行等高危作业类型,细化三项核心要求:一是人员资质,明确机长飞行经历、专业技能考核等硬性标准;二是运行管理,完善作业限制、特殊环境运行程序及运行手册编制要求;三是风险防控,增加作业环境勘察、机外载荷风险评估、跳伞活动降落场地相关要求。

(五)补充特殊场景规范,完善安全监管体系。

结合商业非运输运行地域广、环境复杂等特点,新增高海拔运行、临时起降场地管理、异地运行风险评估等相关规定,完善特殊运行场景的安全管理要求。设立专章细化运营人的维修管理要求,将持续适航保障能力作为获取运营许可证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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